從重處罰的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以及累犯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等。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
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刑罰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