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范先生在福州某房產中介的介紹下購買一套二手房,誰知和賣家簽訂完購房合同后,到產權交易中心才知沒有土地證無法過戶,這讓范先生著實郁悶,無法交易的房子,中介怎么還提供給買家,不是存心折騰人嗎?今年10月份,范先生通過該房產中介的福嶼店尋找房源,在他們的介紹下看中了一套位于晉安區光榮路光榮新村的房子,于是開心地簽訂了買賣合同,為辦住房公積金上上下下奔波了幾回,好不容易貸款審批下來,可以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了,哪知工作人員一句“土地是屬于集體性質,無法進行過戶”頓時讓范先生覺得委屈,眼看到手的房子卻被否決了,沒想到在中介找房子還會出這種事,這中介是咋審查的呀?對此,該房產中介法務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他們的核實材料都是賣方提供的,并且在他們房源的成交記錄中可以看到該小區內其他的房子都有成功成交的記錄,因此相信是可以成交的,但是沒想到會出現這種問題。
他表明,中介的審查工作某種程度上來說只是“形式審查”,無法進行真正意義上的實質審查。因為所有的產權材料等都是賣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假,中介是無權在政府的房產部門進行查檔的,只有賣方自己才有權限在房產部門調檔案,提供證明,而房產中心出具給賣方的證明是需要相關費用的,大多數沒有惡意的賣方是不會花費這筆費用去向中介證實材料的真假,因此中介不可能要求每個賣家出售房源的時候一定要提供房產中心開具的證明,中介考慮到這點,為了規避風險,在合同的條款中,要求賣方提供真實的房源。
目前他們已經將范先生的款項進行了處理,關于違約責任一事,還在與賣方進行溝通,如果溝通無法解決,將考慮以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