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罪犯即使正在服刑之中,若被發現還犯有其他罪行未處理的,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他實行數罪并罰。
不過,這種并罰的規則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處罰規則不一樣。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具體方法為:對新發現的漏罪(不管有多少)作出單獨判決,然后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即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并罰原則一并決定執行的刑罰。在計算具體刑期時,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全部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換句話說,對于那些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執行的刑期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