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產。去世前,王大爺當著全家人的面立了一份遺囑,表示將來這套房產由兒子小王繼承。近日,小王拿著遺囑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過戶,可工作人員卻告訴他,手續不全,暫不能辦理。
為處分房產所立遺囑
應辦理公證
法律法規: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應當怎么辦: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公證機關配合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大量的房地產公證事項,有效的避免了糾紛、減少了訴訟。目前,在房地產登記實踐中,主要有房屋繼承、處分房產設立的遺囑、房屋贈與、涉外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等情況需要辦理公證。案例中王大爺為了處分房產設立的遺囑就屬于必須辦理公證的一種情況。作為房屋登記機構,其本身無法判定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就需要公證部門對遺囑事實進行認定,房屋登記機構將根據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辦理繼承登記。對于小王來說,首先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公證后持身份證、產權證、繼承公證書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繼承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