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馬尾的余先生最近很鬧心:80多歲的外婆去世前留下遺囑,指定名下房產由他繼承,還找來兩位親戚簽字作證,可最近他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登記,卻被告知遺囑未經公證,尚不能確定遺囑的有效性,不能過戶。調查不少市民忽視公證的作用余先生跟外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家有套住房,幾年前,在老人的要求下,請來兩位親戚,由她口述,親戚執筆,寫下了一份遺囑,確認房子由余先生繼承。去年,老人因病去世。日前,余先生拿著外婆的死亡證明、外婆留下的房屋產權證、遺囑及自己和外婆的關系證明,來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然而,在辦理過程中余先生被告知,其外婆留下的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而國家司法部、建設部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房產繼承中,必須以公證遺囑作為過戶要件。另外,余先生的外婆還有其他繼承人,需要確認這份遺囑有效,沒有異議。而余先生的親戚如今確實對這份遺囑存在異議,兩人因而產生了財產繼承糾紛。
目前,余先生要到法庭進行民事確權訴訟,由法庭判決他外婆的遺囑有效,才能辦理過戶手續。記者調查發現,像這樣的事最近這幾年經常出現,許多人對這樣的問題都不太注意,忽視了公證的作用。據了解,按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但許多市民缺乏法律意識,采取措施不當,最后實現不了自己的意愿。現實中,為爭老人留下的房產時常產生糾紛,兄妹反目、母子成仇的太多了。如何按自己的意愿處理遺產,如何避免子女間的爭奪成為許多人面臨的問題。
律師遺囑公證可防患于未然表示,一般而言,處理此類事情有兩種方法:其一,撇開遺囑不談,余先生和其外婆的全部法定繼承人到場,由公證處出具一份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房產局再根據相關的公證文書,將房子過戶給余先生。其二,余先生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的真實性,房管部門根據相應的法律文書依法將房子過戶給余先生。卓律師還說,通常情況下,立遺囑并不需要公證,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并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據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如果未經公證,辦理過戶手續時可能會遇上麻煩。房產部門如此“較真”,也是必要的,因為公證文書可以防范造假登記。因此進行遺囑公證是一條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途徑,可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