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信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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