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寫字樓停水停電突然停水停電,需進入寫字樓的設備間進行檢修,但是被告公司不允許物業的維修人員進入該樓地下設備間維修。近日,物業公司以該公司不配合并阻止其進入設備間檢修為由起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20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原告管理的98套
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寫字樓停水停電突然停水停電,需進入寫字樓的設備間進行檢修,但是被告公司不允許物業的維修人員進入該樓地下設備間維修。近日,物業公司以該公司不配合并阻止其進入設備間檢修為由起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20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原告管理的98套房間(36家公司)突然停水停電,原告公司人員需要進入地下室設備房進行檢修,但是遭到被告的阻攔。2009年1月7日下午(本案訴訟期間),被告讓原告公司的維修人員進入了設備房檢修,原告檢修后恢復正常供水供電。被告是接到法院的起訴書后才被迫停止阻攔原告進入維修,為保障以后被告不再阻攔原告維修,所以原告起訴到法院,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供水供電。
被告辯稱:突然停水停電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可以自行停電,被告因為停電的損失已經起訴,地下室的設備間里有何設備被告也不清楚。停電后有各種人員想要進入該設備間,但因為其均沒有證件,為保障被告公司安全,被告暫未允許其進入。2009年1月7日下午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后,被告已經允許原告的維修人員進入地下室維修,現在供水供電已經恢復。被告在這次停水停電中也是受害者。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供水供電已經恢復,壞的原因也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認為:2008年12月20日,原告管理的西城區某寫字樓停水停電。其間,被告未允許原告的維修人員進入該樓地下設備間維修。原告起訴被告后,2009年1月7日被告允許原告的維修人員進入該地下室維修,同日該樓供水供電恢復。原告管理的房屋發生停水停電后,被告不應阻攔其進入設備間進行維修。本案訴訟中,被告停止了阻攔原告維修的行為,現供水供電已恢復。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供水供電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侵權事實已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