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東方半島花園連環糾紛事略] 1、1998年10月31日,位于深圳關外布吉鎮、占地面積6.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4.08萬平方米的東方半島花園小區入伙,由開發商下屬深圳市恒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兆基物業)提供一體化的物業管理服務,管理費價格為:多層
[背景資料:東方半島花園連環糾紛事略]
1、1998年10月31日,位于深圳關外布吉鎮、占地面積6.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4.08萬平方米的東方半島花園小區入伙,由開發商下屬深圳市恒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恒兆基物業 )提供一體化的物業管理服務,管理費價格為:多層住宅0.60元/平方米 月,小高層(帶電梯)1.45元/平方米 月,商鋪1.60元/平方米 月。
2、2000年8月,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共有9名業主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3、2001年2月18日,恒兆基物業與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正式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管理費價格維持不變,合同期限為3年。
4、2002年2月25日,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對2001年度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評審,最后以書面形式高度評價了恒兆基物業一年來的管理、服務工作。
5、2002年3月1 7日,經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深圳市龍崗區物價檢查所備案,恒兆基物業及小區管理處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正式將管理費價格提升一事及新的價格標準公之于眾。新的管理費價格標準為:多層住宅 0.85元/平方米 月,小高層(帶電梯) 2.10元/平方米.月,商鋪2.20元/平方米 月。
6、2002年3月23日晚上,由部分業主牽頭組織的小區 業主維權大會 舉行,有近300人(身份未確認)到會。由于管理處派人來維持會場秩序,一些業主圍攻推搡管理人員,并沖擊管理處,場面一度失控,后在轄區派出所的努力下,混亂局面才得到控制。會議的傾向性意見是不同意管理費價格上調。
7、2002年3月28日,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告小區管理費暫不調價,恒兆基物業也表示同意,之前加收的業主在 4月份也分別予以退還。
8、2002年4月1 3日中午,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集體宣布辭職。下午在有關政府部門的主持下,小區業主大會召開,結果大多數表決票反對調高管理費價格,認為恒兆基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均不稱職。
9、2002年5月中旬,小區業主大會以書面投票的形式再次召開,選舉產生了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共有1 5名業主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10、2002年6月中旬,小區業主大會以書面投票的形式第三次召開,1票認為小區物業管理上作有整改,8 08票認為沒有整改;3票同意繼續聘用現物業管理公司,807票同意解聘現物業管理公司。
11、2002年7月18日,恒兆基物業就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單方面解除物業管理合同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12、2002年7月25日,由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的小區物業綜合管理招標活動舉行,結果深圳市北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北方物業 )在4家投標單位中脫穎而出,一舉中標。
13、2002年8月1日,恒兆基物業與北方物業在小區形成對峙局面,經當地警署的強力介入,北方物業最終接管小區。
14、2002年9月19日,深圳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庭審中雙方就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合同的解除條件及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等展開了激烈辯論。
與此案同時仲裁的還有恒兆基物業訴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4名委員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案件。
15、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就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局裁決:雙方自2003年4月1日起繼續履行雙方2001年2月18日所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支付恒兆基物業自2002年8月1日至業主委員會采取措施恢復恒兆基物業的管理狀態之月的物業管理酬金損失,每月以1.7萬元計算:業主委員會還需支付恒兆基物業所花費的部分律師費和仲裁費。
同時在拖欠物業管理費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判決4名欠費業主及時向恒兆基物業支付應吏的物業管理費用,并承擔相關律師費用和部分仲裁費用,但駁回了恒兆基物業要求欠費業主支付滯納金等的申請。
一、 進退維谷的仲裁裁決書
2003年3月23日,東方半島花園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終局裁決書正式下達,記者在第一時間內電話采訪了各有關當事人。恒兆基物業總經理丁秋玉說 接到裁決書時很高興,一年多的糾紛現在畢竟有了一個公正的說法,公司上下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終究沒有白費。但在高興之余,我們對這些糾紛產生的全過程也進行了反思,如果說我們有錯,就錯在對業主的服務態度還不夠誠懇,對業主的思想工作做得還不夠細致。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一副主任在電話中聽完記者對裁決結果的轉述后,很平靜地說 我暫時還沒有看到裁決書,對此無法評論。 已在去年8月1日接管小區的北方物業總經理胡叩瑜在電話中對記者說 很抱歉,我正在外地出差,對此結果我回去后會馬上召集有關人員開會研究。
2003年3月26日,東方半島花園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張貼告示,稱仲裁裁決有嚴重傾向性,非常不公平。他們認為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法規的基本原則,廣大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形式解聘不滿意的物業管理公司是法律賦予業主的一項基本權力。對此偏頗的裁決,他們絕不認同,也不會執行。
同日,北方物業東方半島花園管理處也在小區發表《告全體業戶書》,稱仲裁裁決對北方物業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不構成任何影響,因為他們是通過合法招標而得到小區物業管理權的,他們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得到了業主大會的確認,并已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2003年3月27日,恒兆基物業分別致函小區業主委員會、北方物業及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政府、深圳市公安局布吉警署、羅崗派出所等,強烈要求依法執行仲裁裁決,維護該公司的合法權益,并特別強調自己堅決重返東方半島花園繼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的決心和意志。
深圳市住宅局有關領導表示,希望恒兆基物業通過合法的執行程序來履行自己對于東方半島花園的物業管理權,認為該仲裁裁決對于日后行業解決類似糾紛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