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個星期我去拜訪一個朋友,把車開進朋友住的小區時門口的保安給了我一張出入牌。保安說出小區必須持有通行證,否則不會放行。我還按每小時五元錢交納了停車費,保安出具物業公司的發票。不料等我從朋友家里出來時,心愛的轎車卻不見了,但通行證還在手上,很顯然
問:上個星期我去拜訪一個朋友,把車開進朋友住的小區時門口的保安給了我一張出入牌。保安說出小區必須持有通行證,否則不會放行。我還按每小時五元錢交納了停車費,保安出具物業公司的發票。不料等我從朋友家里出來時,心愛的轎車卻不見了,但通行證還在手上,很顯然門口保安并沒有查看通行證就讓小偷將車開走了。我覺得物業公司有責任,想讓物業公司賠償他的轎車,可物業公司只愿意補償他二千元。我不同意,想到法院起訴,可不知道能不能贏。
答:如果你向法院起訴的話,物業公司可能會賠償部份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因為,盡管你將轎車停放在小區領取了車輛出入牌,也交納了停車費,但還不能認為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車輛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65條之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可見,是不是保管合同主要看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交付了保管物。你雖將車停在小區里,但并未將車輛的控制權交給物業公司保管,比如沒有將車輛鑰匙交給物業公司。因此,你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不是保管合同而是停車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違反停車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因為,物業公司發放車輛出入證,就應該按證查驗出小區的車輛,無證則不得放行,這項義務構成了停車服務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在這起糾紛中,保安并沒有按約定查驗出入證就將你的車輛放行了,因此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但是,在這個停車服務合同中,物業公司所得收益相當有限,如果僅僅因為沒有查驗出入牌就要賠償全部損失的話,會造成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公平。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應根據它在合同中享有權利的多少來確定,我認為物業公司應承擔你的部份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