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后應履行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轉讓行為無效。
實踐中,尤其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務必將抵押事實如實告知買受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抵押人(商品房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履行告知義務規定了遠比《擔保法》更...
一、提交證件:
1.申請表,2.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用地紅線圖,6.貸款合同,7.抵押合同,8.房地產評估報告書,9.抵押雙方法人資格證明,10.法寶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1.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12.法人授權委托書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13.建設單位書面具結書,1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資料。
二、辦案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
(一) 在建工程的含義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體現在其建筑物實體形態不完全,不具備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條件,以及不能馬上實現其設計用途等諸多特性。
要正確把握在建工程評估價值的內涵并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在建工程進行估價,首先要明確在建工程的含義。對于在建工程的定義,在理論界有多種不同的提法。一種定義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移交驗收的建設...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直以來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問題都存在很大爭議,房地產是一種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產業,為了盡快完成工程建設,開發商經常用在建工程(含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作為一種主要融資渠道,在建工程抵押已成為銀行及開發商的雙...
在建工程是否能最終建成只是一種期待的可能性,其建設過程會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而處于不穩定的狀態。當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時,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往往是有確定期限的,這極易導致在建工程的完成期限與主債權的履行期限發生沖突的問題,有必要予以明確。
1、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的
關于當事人是否能自行約定抵押期限的問題,我國擔保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學理上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盡管抵押權為物權,但抵押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轉讓行為無效。
實踐中,尤其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務必將抵押事實如實告知買受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抵押人(商品房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履行告知義務規定了遠比《擔保法》更為嚴格的責任。具體表現為:
1、出賣人訂立...
【法規標題】沈陽市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1998年1月22日
【實施時間】1998年1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在建工程抵押的,應遵...
所謂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改建、擴建和大修理工程①。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而是由1997年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抵押辦法》)第3條第5款作出規定。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實踐中比較常見,因此而發生的糾紛也較多。為此,《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七條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
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按照建設部56號令《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解釋,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來源由過節專業銀行提供貸款,其余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國家安居工程貸款一律實行抵押貸款,期限最長為三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2004年,市有關職能部門決定凡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樓盤不予發放預售許可證,其依據是該行為違背了《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中的第七款規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預售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