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日,黃某與王某協議離婚。2009年11月,黃某經濟陷入困境,遂找到王某要求分割王某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3.6萬元(婚姻存續期間取得2萬元)。王某不肯,黃某遂將王某起訴到了當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部分應屬于,但黃某提起訴訟時超過一年且無其他正當理由。法院最終沒有支持黃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