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夫妻的約定,由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兩類。
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如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范圍內的財產即屬法定特有財產。
約定的特有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用協議的方式作出約定的那部分財產。
特有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托對方代為管理。
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