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債務承擔、家庭開支、夫妻互助等財產性問題所達成的一致意見。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男女雙方如果欲在婚前就雙方財產關系作出約定,那么該如何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書呢?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時應著重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起草婚前財產協議之前首先應評估簽訂該協議的必要性
男女相識相知相戀,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結婚生子,聯系雙方的紐帶主要是感情問題。男女一方在結婚之前向對方提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愿望,首先應評估對方能否接受,是否會影響到雙方感情,包括在婚后履行過程中是否會發生糾紛等等。
筆者并不否認,隨著時代的發展,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開放,當代人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書的越來越多,當事人委托律師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也越來越多。因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書本身即可避免夫妻婚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進而影響雙方感情。
二、婚前財產協議書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男女雙方關于婚前個人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的處理意見;
2、男女雙方關于婚后收入及債務承擔的處理意見;
3、關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的分擔;
4、關于共同生育子女撫養開支的約定及贍養老人開支的約定;
5、關于夫妻互助及其他約定等。
三、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書應注意哪些問題
1、雙方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時必須出于自愿,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逃避債務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也是無效的。
四、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必要委托律師起草
男女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非必須委托律師起草,但為了使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當事人在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之前,最好委托本地專業婚姻法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士起草或審核,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埋下隱患,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