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華民族婚姻制度中一項具有悠久歷史的風俗習慣,關于離婚后彩禮如何處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近日,順義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就涉及了是否需要返還彩禮。
原告丁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二人登記結婚了。可婚后,雙方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丁某覺得王某不如戀愛期間疼愛自己了,王某也覺得丁某像換了個人似的,不如從前那么善解人意了。為此,丁某與王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連同雙方的家人也跟著遭殃。不久,丁某便與王某開始分居。此時,丁某覺得這樣的婚姻生活沒有理由繼續下去了,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
王某也覺得這樣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的,與其這樣兩個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開始新的生活,因此對離婚表示同意。但令丁某沒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丁某部分返還自戀愛至同居生活期間給付丁某的首飾、錢物共計3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王某請雙方的介紹人侯某到庭作證。侯某證實,王某確實給付丁某彩禮3萬余元。同時,王某還提供了所在村委會提供的生活困難證明及所在單位提供的月收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人侯某可以證實給付了彩禮,王某主張生活困難也有村委會和單位的證明,因此,判決丁某返還王某彩禮禮金1.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