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友因家庭鬧矛盾咨詢,問原夫妻婚前購買的一套商品房產權是否歸自己所有 ?理由是該房確系自己婚前單方出錢購買,因當時感情好急于結婚,女方又提出房子問題作為條件,故雙方書面約定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了,哪么婚前自己購買的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是否歸自己所有呢 ?
從事例來分析,雙方婚前對房屋所有權約定為雙方共有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該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處理,并非屬男方個人所有,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內容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是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規定,可見夫妻間的財產關系以雙方約定為優先。既然雙方在婚前已經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了約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就應遵守約定,即該房屋為你們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雙方各占一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