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結婚三十多年,磕磕碰碰生活的夫妻,最終不但走上情感的不歸路,妻子借給丈夫的巨款也因約定不明打了水漂。近日,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原告逢春一與被告魏鑫明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逢春一與被告魏鑫明于1982年10月11日依法登記結婚,1983年7月共同生育一女孩,現已成年獨立生活。原告逢春一與被告魏鑫明共同生活期間,兩人打架十多次,被告魏鑫明對原告逢春一實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被告魏鑫明經常賭博,曾受到行政處罰,并與她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因而導致夫妻關系惡化,直至感情破裂,2003年開始分居至今。在原告逢春一與被告魏鑫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分別三次向原告借款74800元,并出具了借條。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原告逢春一與被告魏鑫明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因為夫妻不和于2003年開始分居至今,時間超過十年,足以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魏鑫明向原告逢春一借款74800元,因婚姻法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婚內借款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而非夫妻雙方對于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記載的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從借據的內容上看,只是對這筆錢款使用權的約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權,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并沒有約定,至少約定不明確,原告逢春一沒有證據證明該錢款是其個人財產,因此,婚內借款不能成立,被告魏鑫明不需償還該借款,對原告逢春一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9條、第4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