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購買的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嗎?其實不然!省婦聯維權律師提醒,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婚內房產最好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
家住海珠區的王女士和丈夫結婚十年后,婚姻走到了盡頭。在協議離婚時王女士才知道,丈夫早就背著她偷偷地把房子賣了,而50萬元房款不知去向。因為房產證上只寫著丈夫的名字,所以丈夫賣房,她一點也沒覺察。
無獨有偶,廣州的張女士發現丈夫有了外遇,決定離婚,這時她才發現兩套房產都被丈夫低價“處理”了,而這兩套房子房產證上寫的都是其丈夫的名字。
省婦聯權益部負責人指出,雖然從法律層面說,婚內房產加不加名是一樣的,但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就有很多“空子”可鉆:用于投資、家庭事務、還錢,這些借口在法律上其實很管用。她建議,為了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婚內購房其房產證上也最好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算是加個保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