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
夫妻一方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