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婚姻觀念的不斷改變,尤其是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也有了突破性的變化,夫妻之間對結婚前各自的財產的歸屬的處理,即婚姻關心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的財產的處理都有了新的觀
隨著婚姻觀念的不斷改變,尤其是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也有了突破性的變化,夫妻之間對結婚前各自的財產的歸屬的處理,即婚姻關心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的財產的處理都有了新的觀念。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越來越被大多數人接受,然而過日子不但關系到財產,同時也往往會由于某些原因而牽涉到債務。夫妻雙方既然決定了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債務問題也應當予以相應的約定,否則日子恐怕也很難順順當當的過下去。但是如果夫妻僅僅對財產進行了約定,對債務卻沒有約定,此時債務該如何承擔?
1, 如果夫妻雙方在約定財產的同時也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時,在一方對外借債時,應當明確告知出借人,此筆債務由自己負責償還。
2,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財產的各自歸屬,但沒有約定債務時,出借人知道該對夫妻有約定,則由借款人負責償還。
3,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財產的各自歸屬,但沒有約定債務時,出借人不知道該對夫妻有約定,則由夫妻雙方負責償還。
由以上可見,在有約定的情況下,出借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間的約定就非常的重要,因為這是界定有一人單獨償還,還是夫妻雙方都負責償還的問題。如果出借人為了達到收回欠款的目的,而不承認知道夫妻之間的約定時,就使本來簡單的問題復雜化了。因此必須防止出借人不說實話的局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