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在和王某結婚前,因其雙方都有不少積蓄,為了慎重起見,雙方遂做了婚前財產公證。婚后不久,雙方感情不和遂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各自償還。離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和王某償還自己的20萬元的債務。原來這筆債務系王某做生意向李某所借。
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張某以雙方已經約定債務各自償還為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最終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這筆債務。原因在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規定了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論是由哪一方的名義所負,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雙方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也是為了防止夫妻通過離婚時由一方分得財產而另一方承擔債務的方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由此看見。即使雙方對夫妻財產和債務做了約定,也難以預防承擔共同債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