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guī)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