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振文訴盛業虎、韋巖峰離婚后連帶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未被支持案
被告盛業虎。
被告韋巖峰。
被告盛業虎與被告韋巖峰原為夫妻。 2003年9月25日,韋巖峰向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盛業虎離婚。2003年12月25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3]東法民一初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準予韋巖峰與盛業虎離婚;二、離婚后,韋彥希由韋巖峰攜帶撫養,盛業虎無須支付撫養費;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區竹樹新村D棟一單元102房及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中泰廣場主樓裙樓第三層353號鋪位產權歸韋巖峰和盛業虎共同共有;四、離婚后,海爾1匹分體空調、格蘭氏微波爐、29寸海爾彩電、揚琴、取暖器各一臺,紅木雙人床一張,14寸電視機一臺歸韋巖峰所有;29寸彩電、TCL數碼相機、消毒碗柜、洗衣機各一臺及書機、辦公桌椅各一張歸盛業虎所有;五、盛業虎支付3 921.05元給韋巖峰。
后韋巖峰與盛業虎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一、二、四項判決: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三項判決為:位于惠州市惠城區竹樹新村D棟一單元102房歸韋巖峰所有。位于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中泰廣場主樓裙樓第三層353號鋪位歸盛業虎所有;三、變更上述判決第五項為:盛業虎支付211 515.41元給韋巖峰;四、位于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中泰廣場主樓裙樓第三層353號鋪位的債務由盛業虎負擔。另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盛業虎在離婚訴訟中,先后提取了其名下的銀行存款31萬余元,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對盛業虎的賬戶余額凍結了96 700.73元。
2003年9月20日,盛業虎向原告連振文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連振文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期限叁個月(2003年9月20日~12月20日),年利率10%。”2003年10月13日,廣州市芳村區出具[2003]穗芳證字第3373號公證書,證明上述借條上盛業虎的簽名屬實。因盛業虎一直未清償上述借款,原告連振文認為,盛業虎與韋巖峰盡管已經離婚,仍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于2005年1月10日訴至天河區人民法院,以盛業虎與韋巖峰為共同被告,請求判令:(1)兩被告連帶清償欠款本金貳拾萬元;(2)兩被告連帶清償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盛業虎辯稱,借款屬實,我同意還款。我在2000年5月向葉有根借款10萬元,用于工作調動和結婚開支;2001年國慶向葉有青借款10萬元,用于還購房時欠親戚的錢。后為了向上述兩人還款,我向原告借款20萬元。我認為上述款項在我和韋巖峰婚姻存續期間借的,并且用于家庭開支,應雙方共同還款。
被告韋巖峰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與盛業虎離婚后,法院判令盛業虎補償我20多萬元,由于盛業虎不愿補償我,所以才提出有共同債務。我認為,在我與盛業虎婚姻存續期間根本不需要借款。我每月收入有幾千元,不需要向別人借款。即使有債務,也屬于盛業虎的個人債務,與我無關。另在法院審理我們雙方的離婚糾紛時,還查出盛業虎轉移財產幾十萬元。
【審判】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應當清償。現原告與被告盛業虎均確認:盛業虎向原告借款20萬元逾期未能清償。故原告與被告盛業虎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要求盛業虎清償借款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與盛業虎約定了還款期限和利息,現盛業虎未能按期還款,原告要求盛業虎支付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原告與盛業虎雙方約定年利率10%并未違反上述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若與婚后的共同生活無關或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有的債務應屬夫妻個人債務。盛業虎稱其向原告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韋巖峰認為屬盛業虎的個人債務,對此盛業虎未提供證據證實。根據[200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盛業虎在離婚時的財產狀況,可以推斷在本案所涉債務產生時,韋巖峰與盛業虎不需要向他人借款以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韋巖峰的抗辯有理,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