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清償。”
所以,一方贍養父母欠下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清償。”
所以,一方贍養父母欠下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