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某與王某2006年結婚,2008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導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雙方多次就離婚事宜進行了協商,并于2009年8月約定,雙方協議離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張某支付30萬元。事后,妻子雖然接受了30萬元,卻因故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也拒絕離婚。
于是丈夫王某一紙訴狀將妻子張某告上法院。王某表示雙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實,且已達成了離婚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庭審中,妻子稱與丈夫雖已達成了離婚協議,丈夫也按約支付了30萬元,但婚后雙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幅度很大,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為進行分割。
【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妻子雖表示不愿離婚,但從雙方多次協商離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協議向其支付的財產,以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因素來看,雙方只是在對問題上存有分歧,且雙方在分居期間均未有改善關系的行為,放任了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鑒于雙方關系的實際狀況,法院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對于妻子分割房產的增值部分這一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個人的增值部分應歸本人所有,所以對妻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本案中,張某與王某已達成離婚協議,對房產及其它財產的分割都無異議,主要焦點在于對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價的急劇增長,離婚時夫妻一方往往會要求對房產增值部分給予分割,這種情況近年來比較常見,已經成為離婚財產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環節。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對房產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得對房產增值部分的性質進行研究。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方面分析:
1、如果房屋的現價是由房產評估機構、房產拍賣機構、以合理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等方式確定,此時房產的價值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社會實際價值,其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天然孳息。確定原物與孳息的法律意義在于決定孳息的歸屬。關于孳息的歸屬,《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根據該規定,本案房產的增值部分應歸房屋的所有人即王某所有,張某無權要求分割。
2、如果房產的現價只是觀念上的一個價值,非依法律行為確定其價值,也沒有轉化為實際價值,有房產原價值、現價值、增值部分,但這都是觀念上的東西,是一個不確定的價值,沒有法律意義,也就談不上原物與孳息的分離,此時房產的增值部分也就不能認定為孳息,它只是一個既得利益的體現。既得利益,是相對于期待利益而言。前者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的利益。后者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利益。一般的利益都是既得利益,期待利益是當事人尚未取得,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生才可取得的利益,常見的有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享有的期待利益等等。可見既得利益與期待利益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利益是否已經確定,既得利益已確定且可以實現,期待利益不確定。顯然,此時房產的增值部分為一種既得利益。根據《物權法》第39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第18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規定,房產的增值部分應該歸房產的所有人即王某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張某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