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兒子結婚后,自己出資為兒子買了一套住房,房產證上也寫的兒子的名字,而幾年之后,兒子跟兒媳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這套房產的分配問題讓他們在離婚協議上遲遲沒能簽字,于是致電本報,讓本報房產維權記者為他們支招。
劉青告訴記者,這套房子在江漢區某高檔小區,是父親在他們婚后為自己購買的,經過評估后得知,現在已經價值60余萬元。當時為了買這套房子,父親和母親幾乎用去了所有的積蓄,還找好幾個親戚借了錢,而妻子馬云在買房時沒有出一分錢,現在因為離婚,妻子馬云要求分得這個房產價值的一半,自己怎么也想不通。
而馬云則表示,房產證上寫著劉青的名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套房就應該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她完全有理由分得該房產。
同時劉青也很疑惑,房產證上面的名字是他的,那他可不可以決定這個房子賣或者不賣呢?如果他們的房子要平分,那購房的債務妻子是不是也應該承擔一部分呢?
為此,本報房產維權記者咨詢了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林穎律師。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贈與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雖然這套房子是劉青的父親出資,但是由于該房購買于劉青婚后,并且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劉青的名字,在劉青父親無法證明是自己出資的情況下,該房產應為劉青和馬云的共同財產。如果劉青和馬云離婚,該房應由他們兩人平分。在馬云不同意的情況下,劉青是無權單獨處理該房產的。就算劉青的父親能夠證明這個房子是自己出資購買的,法院也很可能認定該出資行為是贈與行為,而判該房產為劉青和馬云共同所有。
最后林穎律師提醒到,日常生活中這種情況太多太多,為避免日后的糾紛,父母在為孩子出資購房時最好是保留相關的出資證明,或者簽署相應的協議,使房產的出資和歸屬問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