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約定,并按約定內處理夫妻財產的制度。
夫妻一旦約定財產制后就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系,也有助于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系,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制適應婚姻生活的各種復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許以約定方法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以適應外國當事人一方的情況。隨著“一國兩制”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財產狀況也比較復雜,約定財產制便于當事人雙方靈活處理其夫妻財產關系,以利于婚姻的鞏固和家庭和睦。
夫妻要采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系,必須平等、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后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財產作約定處理。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實際生活中,完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進行財產約定,多數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一部分。
例如:有的夫妻約定資金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繼承、接受贈予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雙方每月從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額或比例的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二人實行分別財產制,各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費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擔。等等情況。
婚內財產約定的情況
總體上現在夫妻間做婚內財產約定的數量并不多,即使有做的,也多是因為發生特定的事件,或因特殊的原因才導致夫妻雙方做此約定。
一、一方出現婚外情的。這個原因是導致雙方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的最主要原因,所占比例最大。有的是過錯方悔過后為挽救婚姻而主動提出來的;有的是無過錯方為教訓對方、保證自己利益而要求對方簽此協議的;
二、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開始分居時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這種情況也多和婚處情有一定關系。
三、其他原因。如雙方收入懸殊的,再婚家庭的,雙方年齡相差較大的。這些原因所占比例非常小。
婚內財產約定相關知識,推薦閱讀:
婚內財產約定概述 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 婚內財產歸屬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