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李男和劉女于2007年相識,2009年初確立你戀愛關系。劉女于2009年8月購買1101號房屋,房屋總價款4743530元,8.29日支付首付款1743530元,其中155萬元由李男以支票方式支付,余300萬元以劉女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2010年2月至起訴之日,李男通過劉女銀行賬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327915.63元。訴訟期間劉女全部償還剩余銀行按揭貸款3035172.82元,2011年8月劉女取得產權證。
【本案焦點】
以劉女一根名義購買的房屋是其個人財產,還是和李男共有?
【具體解析】
我國現行法律對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共同購房行為并無規定,非登記一方的出資行為是贈與、是借貸、還是共同出資也無明確規定。就本案來講,李男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其是以與劉女結婚為目的,為今后能夠共同居住使用,具有對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是其支付購房款的行為;且該行為與購房行為緊密相關聯。依法不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共有人,共有的發生可以基于約定,也可以基于法定。故,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置房屋,對登記在一方名下,且雙方對訴爭房屋均有共有的意思表示,應認定雙方對房屋構成共有關系。至于劉女主張的贈與或借貸,因無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李男和劉女對房屋產權比例無約定,且雙方之間亦不存在法定共有基礎,故雙方間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關系,即按雙方的出資額比例按份共有較為公平,時間截止于起訴之日。
對于劉女于訴訟期間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不能直接認定為系其個人出資,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是,全部購房款已經包括了向銀行貸款的300萬部分,劉女于訴訟期間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行為,是在履行與銀行間的借款合同。
二是,該房屋系李男和劉女共有,在未征得李男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還貸的部分不能視為雙方對還貸比例的約定。且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關系一經破裂,雙方正處于訴訟期間,若直接認定劉女訴訟后自行還貸部分為其個人出資,將不符合公平、誠信原則,勢必將鼓勵一些投機行為的發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觀點:李男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已就結婚達成合意,故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婚約關系,李男要求確認1101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李男上訴。
二審法院觀點:李男和劉女在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支付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共同購置房屋,雙方對訴爭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故兩者對訴爭房屋構成共有關系。李男與劉女對訴爭房屋未約定共同共有,亦未約定按份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有的情形,故應視為雙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出資額確定。對于劉女訴訟期間自行還貸部分,有權依據雙方各自的比例向李男追償,本案中不予處理。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訴爭1101號房屋李男享有71%份額,劉女享有29%份額;駁回李男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