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置房產兩人共同署名,分手后,男方以自己是房產實際付款人、女方分文未付為由要求法院將全部房產判歸他個人。法院根據“房屋所有權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的法律規定,判定男、女各占房產50%的產權。一對男女朋友因分手而為分割婚前房產生糾紛,引發業界討論……
感情不合分手為房產分割上法庭
曉暄與瑛紅(均化名)戀愛三年,已到了談婚論嫁階段,因受近年房屋市場價格不斷上漲的影響,二人決定婚前買房。一年前,兩人搬進了以雙方名義共同購買的陽光棕櫚園新房內。住在一塊后兩人產生種種矛盾,決定分手。
然而,在如何分割以二人名義購置的房產這個問題上,兩人看法大相徑庭。曉暄認為,雖然房產證書上登記的是兩人共同擁有的該房屋,但實際上買房子的錢全是他一人所出,現在兩人分手,這套房子理應歸他所有;瑛紅則認為,我與你朋友一場,共同生中也有所付出,憑什么分手后房產要全部歸你。兩各不相讓,最后訴諸法律。
法院判定,曉暄和瑛紅為準備結婚而共同購買了房產,并以共同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取得了房產證,按照我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的所有權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曉暄和瑛紅各占房屋產權的50%。
法院判決各占房屋產權的50%
法院判定,曉暄和曹紅為準備結婚而共同購買了房產,并以共同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取得了房產證,按照我國土地使用權和記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的所有權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曉暄和瑛紅各占房屋產權的50%。
法院建議重新登記房屋產權
法院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撤銷房地產證上原有的登記,對房產所有人重新予以確認及登記,只能先通過行政復議,即曉暄須拿著個人購買該房產的有憑證,要求國土局有關部門對其房產進行后果新登記,如果國土局不予辦理,曉暄可再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以法律手段撤銷行政機關在房地產證上原來所作的登記,繼而重新登記。
深圳市國土局設訴中心:重新登記房產證尚無可操作性
如何撤銷原有的登記結論?又如何重新申請登記?記者采訪了深圳市國土局投訴中心,然而該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房屋產權登記在我國有一套嚴謹的制度,一旦登記確認,如果不屬于正常房產過戶,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更改,除非有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者是判決書,即實際房產購買人拿出購房付款憑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回屬于個人的房產權,在司法機關做出法律界定后,實際購房人才可以到國土局房屋登記中心進行登記變更。
國土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目前還沒有能力對當事人所拿出憑證進行真實性的驗證,因此也就不能夠解決這種矛盾,否則會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糾紛。至于法院建議所揭出的行政訴訟方式,國土局至今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
換句話說,法完建議當事人以行政復方議和行政訴訟方式來重新登記房產證的做法目前不具可操作性。
■鄧香花(國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可以“撤銷贈與”來保護身身權益
曉暄的行為實上是一種附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件的贈與。在瑛紅與他結婚的前提下,他將自己的財無償贈給瑛紅。曉暄和瑛紅都是通過合同,從賣方處取得了各自所擁的50%的產權,瑛紅所擁有的50%的房產權,自婚至終曉暄就沒有擁有過。因為雙買房是為了結婚,但最后這個婚沒有結成,曉暄可以在有證據證明房款確實由他一人支付及雙方買房是為結婚之用的情況下,依據法律途徑撤銷對瑛紅的贈與,要求瑛紅返還他所代付的50%房款。在瑛紅不能返還房款的前提下,曉暄還可與其協商以房產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