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女士與丈夫離婚多年,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最近,冷女士急需用錢,準備用這套房屋辦理抵押貸款。當她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工作人員告訴她,這套房屋仍然登記在其前夫名下,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這讓冷女士犯了難:自己離婚多年,與前夫早已斷絕聯系,根本找不到他,即使找到他也不會配合。
  [解決辦法]
  離婚時
  配偶無法到場
  應訴諸司法程序
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3.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4.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5.房屋滅失;6.權利人放棄權利;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怎么辦: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和冷女士一樣,離婚后沒有按照協議及時跟進辦理房屋析產轉移登記,認為只要一紙協議在手就不會發生變化。豈不知幾年后,時過境遷,有的原配偶另組家庭不愿配合,有的遠走高飛蹤跡難尋,還有的見房價高漲索要補償。本案中,冷女士雖然有了表明房屋權利歸屬的協議,但不符合單方申請登記的規定,應當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若對方不予配合,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程序解決。如果離婚程序是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第二條規定,申請人持生效的司法文書,可以單方申請房屋離婚析產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