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jīng)濟條件的改善,現(xiàn)在不少年輕夫妻買房時,一方或雙方家長都或多或少會給予貼補,然而一旦離婚,房屋所有權問題就成為爭議焦點。無錫市惠山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丈母娘資助購房后小夫妻離婚引發(fā)的所有權確認糾紛。
無錫姑娘小麗,大學畢業(yè)后就跟著男朋友張某去了外地結婚成家。生孩子后,小麗把母親趙阿姨接過去照顧孩子。趙阿姨見小夫妻的居住條件并不寬敞,就想讓他們在無錫買一套房子,希望他們日后回來能住得舒服一些。跟女兒女婿商量后,趙阿姨選中了一套價值106萬的別墅,并幫他們付了32萬的首付款,余款由小夫妻一起向銀行貸款。雖然趙阿姨明確表示對這套房屋也要享有居住權,但還是出于對女兒的愛護,在辦理房產(chǎn)證時只登記了女兒女婿的名字。
幾年后,趙阿姨發(fā)現(xiàn)女兒女婿間產(chǎn)生了矛盾,關系開始惡化,生怕自己日后沒有地方住,便提出對所購買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確認。三人確認了趙阿姨對房屋享有30%的份額,并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然而小麗和張某最終還是沒能挽回感情,走向了離婚的結局。離婚后,趙阿姨提出按照約定對這套房屋進行分割,卻遭到張某拒絕。于是趙阿姨把張某和小麗都告上了法庭。
“我媽不容易,離婚后張某就不管還貸款的事了,現(xiàn)在貸款還是我媽幫我還的。”小麗認同母親的主張,“應該按照房子現(xiàn)在的市值175萬,確認我媽30%的份額,把錢還給她。但是我和張某之間的分割,因為他是過錯方,我應該多分。”
張某認為,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當和小麗各享有50%的份額。趙阿姨為他們支付首付款的行為是贈與,并不享有該房的份額。對于曾經(jīng)簽訂的協(xié)議,張某稱只是為了緩和家庭矛盾所作的努力,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最后仍然離婚,協(xié)議便不能成立。
趙阿姨對于張某的說法無法認同。“我拿出攢的養(yǎng)老錢幫他們買房子,也是為我以后能有個養(yǎng)老居住的地方,現(xiàn)在他們離婚了,房子肯定要賣掉分割,這下我連什么都沒有了!”趙阿姨說到傷心處,和張某爭執(zhí)起來。而小麗一邊安慰母親,一邊與張某據(jù)理力爭,三人在法庭上產(chǎn)生激烈的沖突。
在法官的勸說下,雙方慢慢冷靜下來,對房屋現(xiàn)價175萬進行了確認,對房子歸小麗,小麗向另外兩人支付歸并款的方案初步達成一致。“我同意把她出的32萬還給她,但房子升值部分與她無關。”張某覺得作出了很大的讓步,但是仍然不能令母女倆滿意。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當事人簽訂的確認書,趙阿姨對爭議房屋享有30%的份額,其余70%由小麗、張某共有。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爭議房屋歸小麗所有,該房屋價值按175萬元計算,趙阿姨應得52.5萬元,其余部分小麗和張某各享有50%,小麗向二人支付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