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濟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調研時發現,一些家庭成員由于無從掌握家庭共同財產信息或對方財產信息,因一方在離婚前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導致離婚時另一方人財兩空的現象經常發生。而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絕大多數是離婚婦女。
新規要求,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如果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