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夫妻,結婚十幾年。丈夫在事業單位工作,收入不高,且因患有糖尿病,因此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而妻子是做貿易的,灰色收入頗豐,積攢下不少“私房錢”。
后來,丈夫因妻子私下處置財產而提起離婚訴訟,比如說妻子將8萬元悄悄借給別人也不說一聲,還有妻子出資幫助姐姐買下好幾套房子,而他一點也不知情。對此,妻子堅決否認,因丈夫無法舉證,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律師分析:私贈現金難以舉證
贈房一方往往提出,房產本身就是自己的父母在婚前贈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資的,因此自己有權自主處理。這類糾紛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財產的一方將現金私下贈送親友或轉存他人戶頭,往往就很難舉證,比如說家庭存款到底多少?家庭花銷是否正常?究竟轉移到哪里?大多數被轉移財產一方都是云里霧里,無從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