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梅先生結婚六年因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據法官介紹,《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的離婚理由。
【案情介紹】
梅先生和妻子徐小姐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相處兩年之后二人登記結婚。婚后,小兩口感情很好,而且還購買了兩處房子,日子過得很幸福。但結婚六年,徐小姐一直未能懷孕,雙方為此產生矛盾。今年1月,梅先生開始與妻子分居,進而提出與其離婚,并訴至法院。梅先生在開庭時說,他和徐小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更為重要的是,他喜歡小孩,而徐小姐經查生育困難。開始夫妻二人還為此時常爭吵,后來彼此已無話可說。現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而被告徐小姐卻持另一種說法。她說,原告所述不實,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來因被告未能懷孕,原告總埋怨她。醫院檢查也沒有說她不能懷孕,為了能早些懷孕,被告吃了好多藥,也受了不少苦,在這件事上原告表現得心態不好。徐小姐最后表示,她和梅先生沒有原則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離婚,并希望夫妻和好。
【案情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近來由于被告未能懷孕,引起原告不滿,為此雙方產生矛盾。原告對此不予諒解,與被告分居規避矛盾,其行為影響了夫妻感情。現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應珍惜以往夫妻情誼,以不離婚為宜。今后雙方應互敬互愛,互相關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關系。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可見《婚姻法》中并未規定,一方不能生育就應該判決夫妻離婚。
法院審理該類離婚案件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決。而是否判決夫妻離婚,關鍵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雙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確實造成感情徹底破裂,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不過,哪怕有一點挽救的余地,法院都不會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