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一方有外遇、患病、勞改、受虐待等,這些都是可以成為起訴離婚的理由。但這些都不能作為衡量是否準予男女雙方離婚的根據。就分居而言,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原因導致夫妻分居。但有些分居夫妻經過一段時間后卻重歸于好,也有的雖分居,彼此卻未產生太大的矛盾,經做工作雙方破鏡重圓。反之,有些夫妻雖未分居,彼此卻無共同語言,在生活中彼此毫不關心,互相猜疑,互不相信,同床異夢,感情裂痕很深,有的甚至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根據我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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