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對于夫妻婚前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有,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對離婚當事人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是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一方為原則,同時考慮到財產的具體情況、雙方各自的經濟收入、離婚后子女的撫養等因素作出公正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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