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審理后多久才能宣判拿到判決書?有沒有法規規定?滬律網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可再次起訴要求財產分割,而且必須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要求重新分割,不能上訴,而只能通過再審程序要求申訴解決。原審撤消后,還是一審判決,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2、開幾次庭視案件復雜程度而定,不是必須開幾次才行。
3、一審判決書不用收回。
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5、一是形式上要有法院的真實印章,而是要案件事實和內容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