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月,李某(父親)與吳某(母親)結婚, 2008年2月,生育一子,2009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小孩隨李某(父親)生活,吳某(母親)不承擔撫養費。2010年7月,李某(父親)以自己無能力一個人撫養兒子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吳某(母親)支付付兒子撫養費500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可另行起訴”,按規定提出要求撫養費的人應當是子女。因此,小孩要撫養費的訴訟原告應該為子女個人,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本案中要求撫養費的原告只能是李某的兒子,而不是李某本人。當然,鑒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法律規定,此時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因此,有人認為小孩要撫養費,當然是大人提出要求,當然大人當原告,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