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女兒郁某(原告)要求父親(被告)支付擇校費9900元的一半。日前,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1995年,原告的母親周某同被告離婚后,原告隨母親生活。2008年9月,原告沒有考上重點高中,原告母親在未經被告同意的情況下,為原告選擇了重點高中,并交納了9900元的擇校費。原告母親周某事后同被告交涉,要求其承擔擇校費的一半,遭被告拒絕。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未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教育費的承擔以必要為限。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重點高中所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擇校費,以及為子女報讀昂貴課外輔導班或購買昂貴學習用具等所產生的費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費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費只能由支出方自行“買單’,除非未撫養子女一方自愿承擔。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但所支付的教育費應在必要的范圍內。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選擇較好的學校讓原告就讀,并支付高額擇校費,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自行承擔。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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