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4個月撫養費,爸爸王先生就想減少一半,為此他將前妻張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王先生要求降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先生與張女士原是夫妻,因感情不合,雙方于2007年9月協議離婚,并約定:雙方所生兒子隨張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兒子生活費800元至學業結束時止,兒子15周歲前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張女士承擔,之后按正式發票由雙方各承擔50%至兒子學業結束時止。 之后的幾個月,王先生按照約定每月支付了兒子的生活費。可到了2008年1月,張女士沒有收到兒子的生活費,卻收到了法院的開庭傳票。原來,王先生認為自己于去年12月失業在家,根本無力支付兒子的生活費,而張女士有工作,且收入穩定,故王先生便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改變原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僅支付兒子撫養費400元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經法院調查,2007年6月張先生就職于某人力資源公司,至當年12月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失業在家。今年2月,張先生又找到一份銷售的工作,基本工資為1,200元/月,另外根據銷售業績可享受相應的獎金。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從保護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實際需要,同時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張先生稱自己失業在家,收入減少,而且工作一直處于不穩定的狀態,無法承擔每月800元的生活費,但其并未經歷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導致自身收入銳減。況且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時,能同意每月支付兒子800元生活費,表明其有相應的支付能力。張先生現無相關證據證明其沒有能力繼續承擔原有撫育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深圳離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