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前妻項某向法院提起。經法院判決,不到1歲的女兒歸項某撫養,我支付撫養費。現我要求孩子隨我生活,項某拿出法院判決書拒絕我的要求。請問,孩子判歸一方撫養就不能變更嗎?
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此,法院當時將哺乳期內的女兒判歸你前妻撫養。
但是,法院就孩子判歸項某直接撫養,并不否認你的,你仍然有撫養孩子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你和項某都是孩子的法定人。你現在仍然有權要求直接撫養孩子,這要與項某及孩子協商。按規定,對年滿10周歲的孩子要征求和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你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