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王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次年生下女兒雯雯。夫妻倆感情還不錯,但是孫女士和婆婆的關系一直不太好。2005年,王家老房子拆遷,分得一筆拆遷款,這原本是件好事,可就為了這個,婆婆和孫女士起了爭執。孫女士認為既然有錢了就買兩套房子,可以和老人分開住,這樣矛盾少些。但是婆婆就是不答應。這一來二往,話不投機半句多,兩人的婆媳關系徹底搞僵了。而王先生偏袒母親的那種態度讓孫女士心都涼了,于是一氣之下她帶著女兒回了娘家。
不料,這一分居就是兩年。分居期間,王先生曾到法院起訴離婚,可是孫女士覺得女兒還小,離婚會對女兒的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所以堅持沒有同意。可2009年11月,王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孫女士見丈夫態度堅決,覺得兩人和好已無望,就同意離婚。但是,孫女士認為在兩人分居期間,她在女兒身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而作為父親的王先生卻未盡到,故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為此,孫女士提供了一份雯雯在兩年內花費的清單:生活費3萬元,醫療費2100元,交通費800元,學費6250元,學習機2000元,保險費2980元。她要求根據清單和王先生平攤。對孫女士的這項主張,王先生卻并不同意,“離婚了我自然會給女兒的撫養費,沒離婚之前的花銷憑什么讓我買單?”
法院認為,王先生和孫女士從2007年年底開始分居,之后女兒一直隨孫女士生活,王先生應該支付從雙方分居以來的撫養費,綜合考慮王先生的工資情況和女兒雯雯的生活需要,每個月按照500元計算,小王一共要給出分居期間撫養費1.2萬元。對于孫女士提出的其他額外的花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