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日前判決了一位拒絕做的“大款”支付孩子撫養費10萬元的案件。
1994年,李某在王某公司打工時,曾與王某有過短暫同居史。1995年,已經與王某關系的李某生下女兒李靈(化名),李某要求王某承擔女兒李靈的撫養費,但王某不承認李靈是自己的骨肉,拒絕支付撫養費。李某獨自帶著李靈生活了8年,期間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撫養費,都被王某拒絕。
今年,李靈上學了,花費不斷增加,李某自己很難承擔李靈的生活、學習費用,無奈之下把王某起訴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王某有經濟能力撫養女兒的證據,要求一次支付李靈1歲至18歲的撫養費、教育費30萬元。庭審中,王某仍不承認李靈是他的孩子,同時也拒絕了法院以及李某提出的做“親子鑒定”的要求。
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認為,王某不承認系李靈的生父,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推定李靈是王某的親生女兒;同時王某經營企業,有合法、固定的收入,判決王某一次性支付李靈撫養費用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