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長大成人或還未能生育子女的, 當事人能自愿達成子女撫養費而協議離婚的為數不多。相反
離婚案件因當事人雙方達不成這方面的協議而訴至法院,由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的占絕大部分。無論是自愿給付的還是協商不成的,父母雙方都非常關心子女撫養費的數目確定、給付方式與日后能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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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離婚的當事人最關心的子女撫養費的數目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長,也關系到撫養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質量。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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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子女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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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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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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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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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于那些有虛報、瞞報,
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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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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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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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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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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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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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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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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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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