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潔,女,1989年9月23日生,漢族,住本市武昌路339弄20號。
法定代理人繆雪芬,女,1960年9月21日生,漢族,上海市鋼鐵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崗,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倪衛東,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榮華,男,1957年12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本市霍山路643弄3號。
原告何法訴被告何榮華撫育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芳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繆雪芬和委托代理人倪衛東、被告何榮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父母于1992年2月經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多年來被告未盡過父親之責?,F因原告母親下崗,生活發生困難,且原告因面部有一囊腫急需治療。故要求支付撫養費補償金人民幣11900元,并自1999年2月起支付撫養費每月人民幣250元。
被告辯稱:原告母親8年來未讓其看孩子,且目前被告無生活來源。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繆雪芬與被告何榮華于1992年2月經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何潔由繆雪芬撫養,至今被告未給付撫養費。現繆雪芬從上海鋼鐵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崗,原告生活發生困難,故起訴要求支付撫育費補償金人民幣11900元,自1999年2月起支付撫育費人民幣250元。審理中,由于原、被告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離異不能影響孩子的日常生活?,F原告要求支付撫育費,依法可予準許。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補償金,無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榮華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按月給付原告何潔撫育費人民幣100元,至原告何潔18周歲時止。
二、原告何法要求被告何榮華支付撫育費補償金人民幣11900元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何榮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