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馬 均
隨著市場經濟的沖擊,在我國廣大農村人口出現了“南漂或者北漂”現象,他們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婚姻狀況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突出表現為離婚案件逐年增多,離婚率上升。家庭的不穩定,勢必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在現階段,離婚已不再是一個純粹的個人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為了加強對農村離婚案件的審理,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總結農村離婚案件的審判經驗至關重要,因此,古藺縣人民法院就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化解農村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呈現的新特點
當前農村婚姻糾紛案件上升的特點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幾點:
1、農村離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
在古藺法院近三年來所審理的離婚案件中,2004年審結離婚案件254件;2005年審結離婚案件285件;2006年審結離婚案件301件,2007年審結離婚案件396件。
2、婚外情是導致離婚的一個重要誘因。
受“淘金熱”的影響,特別是較貧窮的山區青年男女出現的“南漂東南沿海城市或北漂秦嶺以北各省”現象的圓“發財夢”。一部分人因生活條件及環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據統計,約占35%的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就與第三者關系親密,其中一部分還屬。
3、判決不準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較少,通過公告訴訟離婚的較多,缺席判決案件的比例較大。
在審結離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訴、判決不離的案件約占31%外,案件為判決離婚約占27%、調解離婚約占42%。由于因一方當事人外出,去向不詳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增多(多達占離婚案件的30%),故通過公告送達比例增大,使缺席判決案件占到了公告送達案件的50-60%。
4、訴訟中要求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案件較少,但在逐年增多。
盡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當事人的維權意識仍不強,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有過錯賠償制度的存在,當他們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動承受離婚的痛苦。不過,近年來約有3-5%的開始要求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了,對于涉及無過錯方舉證的案件,法官應及時行使釋明權,提醒并指導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列舉相關證據,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對于因婚外戀、、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過錯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嚴厲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現紅燈的一個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在農村逐步增加,今年約占到離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響,夫權思想仍很嚴重。特別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時,不少人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和肆意虐待。隨著法制建設逐步推進,婦女在潛移默化中也有了朦朧的法律意識,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況下,她們開始訴來法院,希望通過法律擺脫不幸,尋找新的幸福。
6、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較多。
在農村,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是按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即認為就是已經結婚,未辦理的現象較普遍,這種“婚姻”無視了《婚姻法》的存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重婚行為,而其本人卻并不認為自己已經違法犯罪,算是另一種犯罪情形,由此事實婚姻和因重婚行為導致“離婚”的約占14%。
二、當前農村離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當前農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經濟、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時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重新審視婚姻觀念,不再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