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當合同糾紛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當公司短期借款14萬余元,以被告夫婦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給原告,并 1月29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當合同糾紛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當公司短期借款14萬余元,以被告夫婦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xù)。合同期滿后,因袁某未能按約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被告袁妻辯稱,對袁某向原告借款及以房產(chǎn)抵押一事不知情,兩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離婚,原告應向袁某催討借款。
法院查明,被告袁某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以一名女雇工替代妻子以共有人的名義簽字。法院認為,抵押房產(chǎn)系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未經(jīng)共同共有人同意設定的抵押權無效。本案袁某的典當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借款用于經(jīng)營及還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典當借款系專屬袁某個人債務,故雖兩被告已離婚,其仍應對袁某欠原告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袁某夫婦共同歸還原告借款并償付逾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