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鄒紅香(女)與張軍華(男)系夫妻關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三個女兒。由于張軍華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軍華與單位女同事張茜茜發生不正當關系并于2013 年7月生下一男孩。后經公安機關調解,鄒紅香同意將張軍華和張茜茜所生之子領回家中撫養。然而,2014年1月,張茜茜向鄒紅香、張軍華提出要8萬元“借腹生子費”,張軍華遂借款8萬元于2月交付給了張茜茜。
3月,鄒紅香因其他原因請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訴訟過程中,張軍華辯稱8萬元“借腹生子費”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二人共同承擔,鄒紅香對此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滿足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張軍華與張茜茜發生不正當關系本身是對家庭的一種傷害,其行為有違道德和善良風俗。假如把支付張茜茜的8萬元認定為鄒張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有違《婚姻法》的善良宗旨。綜上,法院認定這8萬元屬于張軍華的個人債務,由張軍華個人獨自承擔。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鄺憲平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鄒紅香和張軍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親戚借款8萬元用于給付借腹生子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張軍華雖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親戚借款8萬元,鄒紅香對此事知曉且未反對,但其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沒有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在鄒紅香迫于無奈的情況下,為了使家庭得到基本的安寧才同意支付張茜茜8萬元費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以非舉債一方是否知曉為要件,而必須審查舉債方所借債務是否用于家庭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