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打了一張借條。后雙方離婚,打借條的一方是否應當償還?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9年3月,郭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經營虧損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要向妻子趙某借錢,趙某擔心郭某生意失敗到時候血本無歸,非要趙某寫下借條。郭某急于用錢,遂向趙某出具了一張借款50000元的借條。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就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對該借款作出約定。離婚后,趙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歸還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絕,無奈之下,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郭某償還借款50000元。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認為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歸還。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趙某借錢給郭某,雖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郭某出具了借條,應視為雙方對部分財產的歸屬作出了書面約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因此,趙某要求郭某償還借款的請求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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