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是每個人都渴望的,但“天有不測風云”,事實往往并非如此。在我們身邊,有很多離異或喪偶的人,他們因為有過不幸的婚姻過往,因而對重新組建家庭的愿望也更加強烈,但是有很多人因為財產問題遭致子女的反對,而對婚姻望而卻步,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近日,長治市的王先生打來咨詢電話,稱離婚后,他經人介紹與女方相識戀愛,相處一年后,兩人決定步入婚姻殿堂。考慮到兩人經濟條件都不錯,各自名下均有房子、車子等財產,為避免日后因這些財產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王先生想與對方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進而證明相關財產為個人財產,問法律規定是否認可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
太原市城南公證處公證二科科長李海峰認為:
近幾年,婚前財產公證逐漸多了起來,主要涉及到財產問題,尤其是房產,因為房產是不少人一輩子的積蓄,在各自家庭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很多人擔心一旦再婚,就會導致個人財產的流失,但其實,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的形式解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在社會上被簡稱為 “婚前公證”,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一致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規定協議可由男女雙方在婚前訂立,約定的標的物均應為婚前財產。
王先生需要準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未婚或未再婚證明;財產約定書;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證;財產清單;公證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