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1月,原告王某(女)與被告李某(男)結婚。2013年12月8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起訴與被告李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其他事項等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有異議。依原告的申請法院調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記,被告李某于2001年2月與其他兩名股東周某、張某創(chuàng)辦公司。被告李某與其他兩名股東各出資200萬元,占公司出資總額的33.33%股份未分割,另2012年至今也未能分紅。另查明,對原、被告夫妻共有的公司33.33%股權的一半16.665%,經法院書面征求該公司另兩名股東意見,兩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現(xiàn)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16.665%股權,對公司2012年至今的經營收入進行分割。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對原、被告夫妻共有的公司33.33%股權的一半16.665%,經法院書面征求該公司另兩名股東意見,兩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現(xiàn)原告要求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夫妻共有股份33.33%股權的一半16.665%股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另原告要求分割對公司2012年至今的紅利,因所提交的證據(jù)和法院依原告的申請調取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2012年至今公司有利潤,故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為公司的股東,其享有該公司16.665%的股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隨著經濟發(fā)展,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復雜的形式,也是離婚財產糾紛難以處理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雖然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有所規(guī)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因為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制度,讓事先沒有財產保護意識的非股東或經營者的一方偶配(通常是婦女)的無法舉證。在婚姻案件中,未參與經營一方往往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即無法關心也不了解,夫妻間一旦發(fā)生財產糾紛,就會非經營一方的配偶拿不出足夠的證據(jù),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故建議立法賦予非股東一方或非經營一方的配偶知情權,或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讓經營者證明其經營財產狀況或出具資產負債資料,否則按照隱藏夫妻共同處理,對隱瞞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相關知識: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yōu)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現(xiàn)行立法:
我國《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